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施行,为了尽快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司举办的第二届不动产登记论坛于
2008年
11月
22日
至23日在湖南株洲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轶
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屈茂辉
教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涤宇,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忠法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杨佳燕处长,中国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委员会赵鑫明秘书长等以及来自深圳、成都、长沙等地产权登记部门的专家出席了论坛并发言。《房屋登记办法》主要起草人、我院
尹飞副
教授应邀出席了会议。
按照大会安排,
尹飞副
教授主持了会议第一天上午的研讨并对相关发言进行了评议。就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尹飞指出,登记主要是程序问题,涉及实体权利的问题建议不要规定在登记条例内;对于登记范围的问题主要是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登记客体问题,即什么权利可以用作登记,可以考虑信托登记、租赁权登记、共有人分管契约登记等等;二是登记对象的问题,即在房屋、土地之外,还有哪些物可以作为不动产进行登记。就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的建立,由于登记官承担的审查业务、职责与一般人员是不一样的,因此,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起草登记办法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登记官的设置上应以登记机构的设置,职责定位为标准;有明确的衔接和协调,这项工作是一项很迫切、很长期也是很艰巨的工作。
在当天下午,
尹飞副
教授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赔偿责任做了主题发言。他指出,不动产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只在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房屋灭失注销登记等例外情况下实行实质审查。现行法框架下,登记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因此应当将登记错误赔偿界定为行政赔偿。对因申请人虚假申请所造成的损害,依物权法第21条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可以排除登记机构的责任。
会议期间,受郭锋院长委托,尹飞还就我院设立社会实践基地等事宜与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负责同志进行了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