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题为“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的修改”。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新宝教授。我院尹飞副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应邀出席担任评议人。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张新宝教授首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从9月23日修改稿到12月23日二次审议稿的立法进程,比较了两份草案在结构和内容上的异同。接下来,张新宝教授从法理层面、技术层面和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等三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首先,张新宝教授从法理层面对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从利益分析的角度解析了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功能在于救济和填补损害,次要功能包括预防、教育、惩罚等等,其中又以预防功能更为重要。张新宝教授指出,侵权责任法立法时要特别注意利益之间的平衡,行为自由与民事权益保护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利益冲突,一般体现为受害人的利益与加害人的利益冲突,在特殊领域还可以表现为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体现在理论与立法操作的各个环节之中,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现了不同的利益诉求,立法的过程中体现了立法工作人员、法学家、媒体和公众等立法草案准备程序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代表不同阶层的人民代表的意见的争论与妥协,以及立法技术上对相关利益的表达渠道的协调。张新宝教授还提出了在法理层面几个需要辨析的问题,包括:泛用或者慎用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定化或任意化、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定化或者任意化、惩罚性赔偿的广泛适用或者限制使用等等。
随后,张新宝教授从技术层面,对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中关于一般条款、主体表述、专家责任、过错推定与因果关系、网上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抗辩事由、责任方式等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张新宝教授还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的部分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有关,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有侵权责任法规范,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二次审议稿对此一味回避,缺乏研究与解决方案,我们的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是法律编纂而非法规汇编,应该尽力将侵权责任法规范集中规定到一部基本法之中。张新宝教授指出,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与民法体系内部的物权法和其他保护绝对权利的法律、合同法、不当得利法和无因管理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商事法律等相关法之间的协调;应当注意与国家赔偿法之间的关系;不宜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正确对待司法解释,有所扬弃。
张新宝教授的报告脉络清晰,框架严整,内涵丰富,阐释精切,赢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
报告结束后,尹飞副教授与石佳友副教授依次进行了精彩的评议。作为人大“民商法前沿”论坛的创始人之一,尹飞愉快地回忆了论坛的设立以及张新宝教授此前多次莅临论坛的过程。在评议中,尹飞指出,张新宝教授的演讲在以下几个方面令人深受启发:一是注重制度背后的正当性基础、社会功能等的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属于立法论层面的探讨,对相关制度的分析与研究不能套用解释论的方法就法论法来展开;不能单纯以现行法的规定作为论证新法中相关问题的依据;而应当深入挖掘相关制度的正当性,深入分析现行法各项规则在运作中的社会效果。张老师在报告中大量分析了相关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这在目前的研究中是比较少见的。二是注重责任基础的挖掘。目前,一般条款+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已经得到了学者的广泛认可,但是依据何种标准进行类型化则比较混乱。张老师通过对归责基础的挖掘进行类型化作业,值得学界关注。三是注重立法技术。张老师对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中体系、制度、规范、概念的分析深刻体现了这一点。四是注重制度的协调与配套。张老师在演讲中涉及的严格责任与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关系,体现了其对制度之间协调配套的重视。尹飞副教授还就侵权责任方式、违法视为过失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本次论坛在活跃而又和谐的学术气氛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