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暨首届海峡两岸博硕论坛“侵权责任分担”专题研讨会于2009年6月16日上午9点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725会议室隆重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台湾大学、9998vnsr威尼斯人、对外经贸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了会议,我院尹飞副教授、陈飞博士应邀出席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聪富教授先后致辞。
研讨会包括“侵权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数人侵权责任研究”、“受害人过错”、“雇主责任”和“与侵权责任分担相关的其他问题”五个单元。
第一单元“侵权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主持。在本单元的研讨中,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聪富教授首先做了题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比较研究”的发言。在发言中,陈聪富教授为侵权责任的分担构建出一套严密的逻辑框架,对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分割责任三种责任形态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对台湾地区和大陆相关具体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王竹博士随后在其“论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与制度设计”的主题发言中认为,我国应当以分配正义作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伦理基础,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中排除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两项制度,以侵权法的制定为契机,确立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第二单元“数人侵权责任研究”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的主持下进行。首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在以“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责任分担——补充责任PK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为题的发言中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必要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形态亦为蛇足。随后,“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的论题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系统展开。发言中,丁海俊副教授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此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第三单元“受害人过错”由我院尹飞副教授主持。来自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班民商法组的陈纬人同学首先做了发言。在“告知后同意法则与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体系之再建构”的报告中,她从台湾地区一起医疗纠纷案例入手,全面分析了告知义务各个层面的内容,并认为台湾地区传统学说与实务见解未能充分说明何以排除未告知行为作为加害行为之适用可能,而采取严格认定标准的因果关系认定也并不符合近代病患自主决定主义的趋势,对病患的保障有所缺漏,应当重新检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周晓晨紧接着做了“论‘受害人自甘冒险’在我国侵权法上的意义”的主题报告。周晓晨博士生认为,受害人自甘冒险时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理念一直存在于我国侵权法中,我国现有制度已经能够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不应引入“受害人自甘冒险制度”。
第四单元“雇主责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昊博士首先做了发言,题目是“从过错推定走向无过错——从德国经验看中国雇主责任立法模式的选择”。在发言中,李昊博士表达了在我国未来侵权法建立统一的无过错的雇主责任的愿望。之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班民商法组吴依蓉同学以“论台湾法上的雇佣人责任——以民法第188条‘雇佣关系’为中心”为题阐述了台湾地区实务上对雇佣关系的实际操作以及个人对相关问题的理论见解。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邓建中博士紧接着在“雇主责任的结构重建及其归责正当性研究”的发言中表达了建立雇主自己责任和雇主替代责任双重结构的愿望。
我院讲师陈飞博士主持了第五单元“与侵权责任分担相关的其他问题”。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杨会博士生在“自己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补偿责任?——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之再检讨”的报告中认为,应然角度看,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实然角度看,建筑物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是最佳选择。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班民商法组李欣洁同学紧接着做了“纯粹经济上损失——台湾近年实务之发展”的主题发言,提出斟酌侵权行为法的规范目的,判断如何有效分配当事人间之损害的见解。最后,由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班民商法组唐采苹同学做题为“先契约义务之再建构——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成立”的主题发言。她认为,台湾地区目前有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进一步讨论先契约义务责任性质的必要。
每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之后,都进行了自由讨论。在每一个讨论环节中,现场气氛热烈,与会众人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当中不乏激烈的辩论、观点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