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晚7点,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16期读书会在主教808成功举行。本次工作坊由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宋姝雅、李宛营和潘雨洁担任报告人,2020级博士生王一涵担任与谈人,2022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生项若雯担任主持人。此次工作坊重点研读了英国学者理查德•萨斯坎德所著的《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一书,活动包括读书分享、与谈、自由讨论和指导教师评议四个环节。指导老师9998vnsr威尼斯人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刘权参与活动。
读书分享环节,潘雨洁同学从“什么是线上法院”、“为什么作者会支持线上法院”以及“线上法院何以改善司法触达”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技术可以通过两大类方式来影响法院的运作。一类是系统可以用来改进、升级、流水线化、优化和加速传统工作方式,归结为一种流程优化,称之为“自动化”。另一类是技术取代和革除传统工作习惯并带来激进变革,一种特定的“转型”。本书所倡议的线上法院是转型的典型例子。在数字时代,我们面临的挑战是深入思考我们的终极目的,追寻新方式来实现人们设定已久的结果。
虽然当前已从实体法庭发展出了远程开庭和线上法院,但是不论是实体法庭,还是远程开庭,沟通都是同步的。法院从同步到异步的设定转换并不仅仅是一小步流程优化。这涉及并需要做出激进变革。依据法律的正义的组成部分是七条正义原则:实质正义(公正判决)、程序正义(正当程序)、公开正义(透明)、分配正义(普遍触达)、比例正义(适度平衡)、执行正义(国家支持)、持续正义(资源充分)。
潘雨洁同学指出,我们应该遵循所述的七条正义原则,确保我们提供可触达、透明、资源充足、适度平衡的法院体系,基于国家强制力支持,产出公正的判决和程序。
李宛营同学随后从“法院的定位”、“纠纷解决的架构”、“法律与代码的关系”、以及“线上法院可能带来的贫富鸿沟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
法院到底是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场所?当人们和组织机构陷人纠纷,寻求国家帮助来化解争议,他们必须要聚集到实体法庭吗?作者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传统法院体系太昂贵、太迟缓也太复杂,尤其是对于不请律师的小额诉讼当事人来说。此时,建立一套新的基于互联网的法院服务,即用于解决小额民事诉讼的“线上法院”就变得更加可行。以eBay的纠纷解决系统为例,该系统每年处理的交易纠纷高达惊人的6000万宗,其线上纠纷解决系统采用了两种形式——无第三方介入的结构化线上谈判,以及eBay员工主导的线上裁决流程(最后生成有合同约束力的结果)。
线上法院的纠纷解决架构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服务占据了框架中纠纷避免阶层的一部分,但非全部。这一层级所指并非解决或控制纠纷,而是从源头预防纠纷产生。通过提供线上评估的方式,帮助用户对他们的问题分门别类,理解适用的相关法律。第二层次服务对应纠纷控制,提供调处服务,帮助控制纠纷。案件官在这类系统的初代中扮演核心角色,例如他们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谈判或调解。其关键在于,这种服务并不是公办法院体系的替代品,而是法院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第三层服务对应纠纷解决,由法官通过权威判决来提供裁决,这就是“线上裁判”。裁决是由人类法官作出的,但并不经过传统实体法庭。论点和证据通过某种线上服务来提交,法官也不在公开法庭中而是通过线上平台作出判决。
针对线上法院可能固化和加深社会经济阶层之间的贫富鸿沟这一质疑,李宛营同学认为,案件经由线上系统得出的实质性结果都应该和实体法庭中的结果相同甚至比实体法庭更优。线上法院作为一种服务的前景,大体上比传统法院更加快速、便宜、易于理解、不那么对立和难以接近,而且还更加方便。同时,对于线上法院这一系统本身而言,如果线上法院主要希望普通人来使用,那么明示给用户的规则应该尽可能少。复杂性可以隐藏在系统背后,这样尽可能让律师之外的人便于理解和参与法律或法律程序。而对于设计和搭建服务的人——无论是软件开发者、律师、政策制定者或法官——不应该在工作过程中制定规则,不管他们是多么善意或了解情况的。编写代码和开发线上法院服务应该是执行规则,而不是创立规则。写代码不应是立法。代码可以是法律,但必须通过某种权威授权才能正式获得批准。
宋姝雅同学就本书涉及的“公正审判”、“数字化排斥”、“法学理论诸课题”以及“线上法院的未来”进行了研读分享。
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条规定:关于公民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或者决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公正和公开的审讯,该等审讯由依法设立的独立而不偏倚的裁判机关开展。判决应当公开宣布…”
公开并不完全等同于现场。以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为例,该程序是对民事案件进行了分流处理,将简易案件中小额的、一定标的额内的案件分离出来,以期实现司法保障的快速化,减轻法院的审判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公民及时享受到司法保障的服务。程序设计的目的与线上法院异曲同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当我们谈论信息公开时,不会拘泥于现场的信息普及或交换,网页毫无疑问也是一种公认的传播媒介。通过线上的方式,同样可以实现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公正,审判过程公正。从而保障诉讼参与者感受到司法公正,法院服务可以被社会各界以适度的成本实现触达。
对于“线上法院是否将那些无法触及互联网的人或者缺乏运用互联网能力的人排除在外”的问题,宋姝雅同学以疫情时期的生活场景举例,指出:当人们不得不依赖信息端办公时,尽管我们常常抱怨居家办公效率低、自制力差,但这些并不应归结于技术本身。事实上,无论世界的哪一个角落被数字化排斥,数字化趋势也不会停下脚步。真正重要的是如何化解这种触达困难,而非局限于忧虑之中。
线上法院拓展了法院的功能,比如在线上裁判以外还增加了线上指导以及线上谈判的环节。这也引发了一些对于司法独立性的担忧。职能分界可以帮助我们化解这一争议。线上法院的首要职能始终是线上裁判,而线上指导以及线上谈判这类的行政职能只是其附属职能,相较于将其称作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力的侵蚀,将其视为一种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作更加合适。同样地,面对线上法院是否会导致“口头出庭的需求减少,不利于辩明真相”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从印刷时代转型为数字时代,我们应该“预测到我们在法律沟通方面的一些传统方法可能也需要改变”。尤其是对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来说,口头辩论无异于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甚至造成不合比例地过度对抗、激化矛盾。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对抗制的审判模式的不合时宜,近期之内,疑难案件仍会从线上法院分流到传统法院;线上法院也可以考虑专家型法官任职,对专业和复杂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线上法院的实现需要“远程呈现”、“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其中最为关键的技术当属人工智能。第一波法律人工智能开发一种基于规则的系统。通过创建大型决策树的方式,预设所有可能发生的事实情形和法律问题并加以排列组合。显而易见这样的系统缺点是搭建和维护成本高、耗时长并且难以穷尽列举。而第二波法律人工智能以机器学习为主导,不需要模仿和复制人类思维推理模式。这也是我们通常存在的“人工智能谬误”:人们否定人工智能的一种错误论调是机器表现得比人类更好的唯一方式是以某种方式去模仿人类的工作。其揭示了一种现实,即:不以人类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借助算法处理海量数据,法律人工智能同样可以识别出人类律师采用传统方法无法得出的模式、规律和关联性。可以说是人工智能从这些大量的沉淀数据中自己习得的,而非人为输入或者事先预设的。人工智能的最大潜能在于第二代线上法院,到这时,人工智能将作出线上法院的裁决或是识别出更适合传统法院审理的案件。
宋姝雅同学指出:部署线上法院有助于改善全球司法触达问题,类似的法律服务产品也已经出现在市面上,并且相对成熟。比如借助GhatGPT技术支持的AI律师,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下,聊天机器人会通过询问用户一些问题来获取基本信息,从而辅助用户完成表单或文书的写作。AI律师在填补现有法律服务空白中的作用是大有可为的,更多的质疑可能来自专业水平以及合规监管两方面。而线上法院与之显著的不同在于它带有法律的权威,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背书,官方、权威系统的搭建或许能够实现遵循执行正义和改善司法触达的双赢。
与谈环节,2020级博士研究生王一涵总结了三位分享人的报告内容,并结合其报告分享了自己的阅读体会。她认为,在线上办公成为一种趋势的当下,线上法院的功能性和必要性或将被进一步凸显,作者预言的线上法庭未来可能会加速到来。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或许多年以后,线上法院正如作者所说,可以带来更广泛的司法触达、更高效的正义。除此之外,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包括在线诉讼在内的跨境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关于本书提出的三层线上法院模型,王一涵同学提出了两点思考。
其一,是否所有非诉讼解决纠纷都适合用线上调节。王一涵同学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如果想要解决问题,用结果思维来进行分析,就要思考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想要什么。这里可能有不同的答案:有的人想要的是公平、彻底地解决纠纷,有的人可能是想要解决人际关系或者情绪问题。在现实中,既有可能存在当事人以为自己想要的结果是公平的解决纠纷,实际上隐藏在背后的是解决人际关系或者情绪问题,特别是小额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起赔偿人,当事人可能更需要的道歉。在此种情况下,线上调解模式局限于目前的技术手段,只能进行远程视频声音交流,而线下面对面可以更真切的沟通,进行行为表情观察,更有助于解决问题。基于此,王一涵同学认为可以在第二层加入线上线下评估机制,使用人工智能对相关要素进行分析,进而区分适合线上纠纷或者适合线下纠纷的案例。评估线上线下的因素可以包括:1.当事双方诉求合理程度;2.当事双方到场成本等(费用评估);3.当事双方关系,是陌生人还是同事、亲友、同学等。
其二,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代替人类法官。王一涵同学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没有能不能一说,法律不应该完全排斥技术,但使用技术的时候,需要思考适用的边界在哪里。换做这个问题即为人工智能代替人类法院的边界在哪里。从释法和造法两方面进行考量,人工智能可以用于解释法律,不适用于创造法律,否则可能造成技术为人类行为制造规范的局面。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体系比判例法体系更适合使用人工智能代替人类法官。
最后,通过总结和分析书中的内容,王一涵同学认为我们可以着力于研究三个问题。第一,着眼于建立线上法院的一套新的民事程序规则。第二,对非诉讼调解机制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着力研究这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在现在还是未来,非诉调解都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第三,可以考虑技术与法律的融合,思考如何开发线上法院辅助系统,例如输入案情信息就可以进行法律评估的系统。
自由讨论环节,报告人、与谈人和与会同学先后就“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线上审判的借鉴意义、现实场景中民警面对面沟通对于小额纠纷处理的参考意义、线上审判“威严性较低”可能引发的不诚信现象、“地域、经济、年龄”等因素所引发的数字化排斥以及在公共设施最终是为了服务于人这一价值基础上如何为面临数字化排斥的群体保留救济通道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现场讨论氛围十分热烈。
刘权老师对三位同学深刻的精彩读书报告表示赞赏,并肯定了与会同学在与谈和讨论环节提出的观点。刘权老师指出,线上法院在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广州、杭州三地建立互联网法院,主要管辖网络侵权纠纷、网购服务合同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各类涉互联网案件。同时这些法院实现了诉讼程序的线上化,比如在线立案、在线开庭、在线送达以及证据在线存储等。互联网法院在提升效率、便利当事人的同时,通过运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亦能有效保障诉讼的安全性。但目前的互联网法院依然处于不完全线上审理状态,比如有些场景下可能还需要当事人进行一些线下操作。与书中提到的转型的线上法院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司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公平与效率的兼顾,片面地追求效率的提高可能会对公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在当前的技术背景下,线上庭审的方式可能难以保障法官进行有效的察言观色,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重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观察力的下降会较为严重地影响法官做出更好的自由心证。
同时,线上法院还存在因为面对面沟通场景的缺失导致的调解效果下降的问题,以及线上技术使用方面的数据鸿沟问题。在如今这个信息化较为发达的社会,我们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处环境的网络便利性等于整个社会的网络使用现状。但是由于城乡、贫富、年龄等差异,一些群体在客观上存在难以使用线上设备的情况,比如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网络覆盖、一些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线上设备、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等。另外,线上法院在运行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数据安全问题。在系统的开发、控制、运用、维护过程中,往往需要发包给各类互联网公司进行实际操作。这也导致相关主体掌握了大量司法相关数据信息。对于数据的不当处理可能引发信息滥用以及由信息窃取行为导致的信息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充分利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进行规制。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人工智能在在线上审判过程中将会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相比于人类法官通过经验进行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的处理方式,电脑法官通过运用数据和算法进行决策,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减少司法专断和腐败,但人工智能难以完全取代人类法官。总体而言,线上法院代表着法官办公方式的变化趋势,在信息化时代中有明显的降本增效作用。尤其是在处理争议不大的小额案件中,既能够较好的应对目前司法资源紧张导致的案件积压问题,又能在较大程度上便利诉讼当事人。与此同时,在数字技术的运用过程中更加需要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新兴技术的发展会引发的社会生产生活的变化,线上法院就是新技术发展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典型例证。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需要在打破学科间壁垒的同时进行深入的探究,着力拓展研究视角并努力发掘新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在热烈的掌声中,9998vnsr威尼斯人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十六期圆满结束。
文/王浩羽 图/项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