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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工作坊总第34期举行 共议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

    发布时间:2023/05/05

    2023年4月25日晚上,9998vnsr威尼斯人商法学研究工作坊2023年第5期(总第34期)在9998vnsr威尼斯人学院南路校区主教110教室举行。本次活动的议题是“审委会能替代监事会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冀放老师作为本期工作坊的特邀嘉宾参与了本次活动,周游副教授全程指导活动开展,我院研究生赵波旭主持了本次活动。本期研究团队为我院本科生刘妤洁、雷汶桐、袁婉宁、邢惠君、秦政以及研究生杨帆、曹建明。同时,活动邀请了我院本科生刘逸舸、研究生符大卿两位往届成员返场参与讨论。工作坊主要由主持人进行开场介绍与引导,指导老师、嘉宾老师与研究团队对话交流,参会者提问,嘉宾老师和往届返场成员发言,研究团队、指导老师与嘉宾老师回应与自由讨论,指导老师总结及答疑赠书等环节构成。本次商法工作坊共计有60余位校内外师生参与讨论。

    首先,在正式开启第五期议题讨论前,来自第四期议题研究团队的王梓璇、罗卿华同学就上期工作坊有关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中未回应的问题作出解答。随后正式进入本期工作坊的对话交流环节。

    主持人围绕着《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对于监督机构设置规定的变化作了简要概述,引出本次活动的主要议题“审计委员会能替代监事会吗?”随后,研究团队针对该问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雷汶桐同学认为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和现实公司治理实践而言,审计委员会仍无法取代监事会的制度功能;邢惠君同学则支持一审稿的做法,即审委会可以与监事会并存,应由当事人选择何种模式。杨帆同学持不同的观点,认为针对该问题的讨论本源问题是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权力的分配,需要重新思考董事会的定位。周游老师对此问题给出了自己目前的观点,需要给当事人一个选择,但需要根据不同的领域来看待该问题,尤其是公权干预比较浓重的一些领域,是不是应该减少一定的选择权?冀放老师同样认为需要考虑不同的公司类型来思考该问题,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公司此类外部效应较强的公司来说,采用由立法机关或者证监会来选择确定的治理结构会更合适,其次一二审稿给予了私营企业足够自由度的治理结构也是较为合理的。

    之后,研究团队从监事会和审委会制度的形成以及现存的问题等角度,针对问题“为什么采用审委会制度,并试图取消监事会制度?”展开了探讨。支持人由此引出问题,为什么试图取消监事会?监事会制度是怎么形成的?刘妤洁同学从晚清的查账人制度到监察制度再到1993年《公司法》的监事会制度向大家展示了我国监事会制度形成的历史沿革。周游老师针对该部分做了两点补充,首先提出了引导大家思考的问题,查账人、监察人和1993年后的监事会有什么区别?其次从二审稿中国有独资公司取消监事会的问题切入对该问题做了补充。而后,刘妤洁同学、袁婉宁同学和秦政同学分别从监事会独立性和专业性、问责机制缺乏、监督制约力度不足等方面阐述了现行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冀放老师针对上述同学们的讨论指出,在讨论监事会制度时需要思考监事会的设置是为谁监督?监督的对象的是谁?监事会的职能是不是应当包括合理性监督?再明晰了监事会制度的形成和监事会制度现存的问题之后,邢惠君同学向大家阐述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域外的历史沿革与形成过程,接着主持人赵波旭同学从我国的角度介绍了审计委员会历史沿革以及目前审委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实践。

    在阐明审委会制度的发展脉络后,周游老师向研究团队提出了问题,“在2001年安然事件爆发后已经看到美国的审委会制度是有问题的,为什么我国仍然要学习美国的制度设置审计委员会?”符大卿同学认为我国当时的上市公司面临公司法不健全、制度供给缺乏,且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对投资者利益产生较大侵害等的问题,急需一种工具来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而为什么要采用在美国已经暴露的审委会制度?因为安然事件暴雷的问题在我国当时还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所以是可以借鉴使用的。杨帆同学对于为什么我国采用审委会制度从管理学的角度做了补充。周游老师对于该问题作出了解释,我国2002年开始加强监督采用了包括党委纪委巡视检查、外部审计等一些列的监督机制,审委会制度只是其中的一环,2002年我国所采用的审委会制度是要要比当时美国所采用的审委会制度更细化的、更优化的。针对上述所讨论的美国的审委会制度和我国审委会制度,符大卿同学认为需要明晰、区分二审稿中所采用的审委会制度与美国的审委会制度。周游老师认为,二审稿中所提到的审委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存在逻辑不统一、名实不符的问题。

    在明晰了监事会和审委会的制度形成以及现存问题后,研究团队针对本期的主要议题“审计委员会能替代监事会吗?”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论述。雷汶桐同学认为审计委员会仍无法取代监事会的制度功能,从两方面对于问题展开了论述,一是审计委员会是否能够完全承接监事会的全部职责是值得考量的;二是从监事会角度来看,立法者是否对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应然职责存在着过于狭隘的理解;除此之外,如何找到更适合中国社会文化土壤的公司治理方式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刘妤洁同学同样持应当保留监事会而不是新设机构的观点,认为当前审委会的规定有待考虑,其无法完全行使监事会职权,独立性也存疑。考虑我国的熟人文化社会特点,将监督机构外部化应当比内部化取得更好的效果;其次,没有一套制度是不存在问题的,考虑到监事会制度具有较为广泛的实践基础与文化认同,其主张应尽可能在现有机制框架内解决监督失灵的问题。

    邢惠君同学则持支持一审稿的做法的观点,其认为这种模式其一可以为公司治理提供多种选择,释放了新的公司自治空间;其二可以优化监督力量的配置,激发监督活力;其三兼顾了制度的创新和稳定,降低了制度转换成本;其四这种结构性的变革既契合了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向单层董事会的融合趋势,顺应国际公司治理规则的发展方向。袁婉宁同学持部分替代,可以选择的观点,从监督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监事会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实效的角度展开了论述。

    杨帆同学则认为监督权并非是天然就属于监事会,审委会这一制度创新未必就不能发挥作用;第一,从“管理与治理”的角度来思考董事会的职权,将审委会内化入董事会建立一元制的监督体制,也是符合逻辑的;第二,将董事会视为一个一元化的监督机构有利于解决在我国大公司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底层代理”现象;第三,一元化的监督体系下,将财务监督权与业务监督权均由审委会所享有,实质上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曹建明同学认为审计委员会可以替代监事会,理由主要由两点,一是在我国股权集中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公司董事,也即所谓公司内部人行使监督权,更加契合中国公司治理现状;二是审计委员会可以解决监事会存在的部分问题,可以将合法性监督扩展到合理性监督。刘逸舸同学同样持去把职权收归到董事会的观点,从监事会成员选择缺乏必要的监督能力、审委会可以参与到董事会决策过程当中将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扩大至合理性监督两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论述。

    自由讨论环节,我院本科生张佳一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改革的角度展开讨论,对于审委会放在董事会下履行监督的职能存疑。我院本科生刘秋杉从现行监事会存在问题的原因、审委会的独立性以及监督机构设置存在矛盾三个方面对本次活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嘉宾老师冀放老师和指导教师周游老师针对本次工作坊活动进行了总结,大家对冀放老师对活动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在第三轮抽奖赠书之后本次商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赵波旭   图/马健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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