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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法工作坊第47期举办 四校师生共议法兰西水泥税案

    发布时间:2023/05/17

    2023年5月14日晚,第47期财税法工作坊暨我校法学院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四校财税法论坛在腾讯会议线上举行。本次论坛围绕“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这一典型案例展开讨论。

    本次论坛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易娟同学主持,四校研究生分别就“价外费用的认定标准”“税务机关的征税路径”“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确定”“实质课税的比较法研究”四个焦点问题进行观点分享与评议。本次论坛还特别邀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民盟江苏省委财税工作委员会主任徐长明律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校胡邵峰老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貌老师,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宗涛老师,9998vnsr威尼斯人郭维真老师以及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聂淼老师担任评议嘉宾。四校研究生、本科生四十余人以及部分实务界人士参与了本次论坛。在四位同学观点分享完毕后,四校研究生分别对四个主题观点分享进行了评议。

    在主题一“价外费用的认定标准”环节,9998vnsr威尼斯人范莹心、林睿尧两位同学从“价外费用认定标准探寻”和“或有负债征税路径检视”两方面进行了发言。范莹心同学借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上对价外费用的界定,总结出价外费用认定应当满足客体的应税性、主体的方向性、性质的关联性三方面要件,认为本案对价外费用的认定是不合立法本意的。林睿尧同学对《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梳理比对,认为本案免除反担保义务的行为性质上属于或有负债,具有两个特征,即发生不确定性、结果无法可靠计量,而根据准则要求或有负债不能视同收入。他认为本案偿还贷款解除反担保义务不能认定为收入,故不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当征税。

    在评议环节,厦门大学钮鹏龙同学认为,偿还贷款这一经济利益流出与股权转让协议有较强关联,难以论证其款项的非独立性,同时,价外费用认定的细化标准应服务于立法目的考量,不宜严格套用。厦门大学2022级法律硕士薛静同学认为,难以通过销售额之价外费用的分类来否定偿还贷款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另外,基于6.4.1协议的表述以及该笔费用所占转让价款之比例,将免除反担保责任认定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更为妥适。

    在主题二“税务机关的征税路径”环节,厦门大学22级财税法学硕士何元彬同学进行了发言。他基于税务机关的立场,一共总结了三种征税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按照金额的流动针对各个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第二种方法根据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第三种方法通过认定法兰西水泥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采取税收核定的方式课征企业所得税。

    9998vnsr威尼斯人的张驰同学对此进行了评议。他对三种征税路径分别发表了评议意见:第一,本案争议中纳税义务人是法兰西水泥(中国),而不是意大利裕信银行这一金融机构;第二,在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征税路径下,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综合考量,明确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构成要件和个案中的认定标准;第三,在核定征收的路径下,应当明确何种情形是“价格明显偏低”,关注现实中的股价波动等因素。

    在主题三“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确定”环节,江西财经大学殷舟娜同学就“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辖权的确定”进行了发言。她首先指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支付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因此,本案中尧柏集团作为价款支付人其所在税务机关即西安市国税局有管辖权,而基于管辖权法定原则和管辖恒定原则,税款缴纳的委托事宜并不导致税收管辖权转移至蒲城尧柏,蒲城县国税局依然无税收管辖权。其次,对于无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她认为可提起撤销之诉,以此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最后,如果法院撤销判决,法院应向有权主体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由其作出适法的行政行为。

    华中科技大学的楼书扬同学在评议中认为,面对“通过委托方式,委托他人代扣代缴税款,税收管辖权是否随之发生变动”这一核心问题时,应当首先从税收法定的角度,否定通过“委托”方式转移“扣缴义务人”身份的可能性,再从职权法定的角度,排除在无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转移的可能,最终认定尧柏集团为扣缴义务人,其所在地的西安市的国税局享有本案管辖权。

    在主题四“实质课税的比较法研究”环节,华中科技大学夏子文同学认为从实质课税原则的产生背景来看,反避税是实质课税原则在两大法系税收立法或税收司法实践中产生或确立的直接动机或最初原因。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肇始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还是经日本学者升级后的实质课税原则,二者在税收立法中的确立最初都是源于反避税的需求,都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而对当时税法进行修改的结果。“富平水泥公司”的担保借款交易形式是一种“外保内贷”型态,而在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公司为境内关联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是常态。本案的交易,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存有异常的交易安排,同时无法排除其可能之合理商业目的,难以成立税法上的避税行为。因此我们的结论是,无论从法律实质主义还是从经济实质主义角度,本案中该笔2.931亿元款项都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江西财经大学罗晨昊同学在评议中认为,解除反担保义务所为给付原则上不具有可税性,因为法兰西水泥所承担的反担保义务属于或有负债。法兰西水泥所承担的反担保义务属于或有负债基于两点理由:其一,反担保义务发生的不确定性,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小。其二,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有债务在我国会计处理原则上只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这时并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故不能确认所有者权益减少。同理,在解除反担保义务时也不因此而增加公司的现金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特邀嘉宾评议环节,胡邵峰老师首先表示各校同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地非常扎实,讲述的内容立体丰富,对各校的分享都做了评议和指导。对于价外费用问题,胡老师也认为价外费用的认定依然存在疑惑,实务中难以界定。增值税和所得税均对价外费用做出了规定,增值税对价外费用做出了“列举+外延”的规定,但是依然难以穷尽可能性,且胡老师认为9998vnsr威尼斯人范莹心同学对价外费用的构成要件的总结十分完整。对于扣缴义务,胡老师指出构成要件有待完善,支付本身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之一需要考量,客观上要有支付行为,主观上有支付意愿,而且在我国的所得税法当中未规定间接义务,这些都是未来需要完善构建的地方。对于外保内贷问题,胡老师指出实质课税产生于反避税领域,在本案中若将款项支付作为资金拆借,之后富平水泥将此笔资金用于还贷,从实质上看增加所得但是减少支出,若分阶段分析此时进行税款的缴纳,之后富平水泥归还该笔借款也应退税,因此构建一种退税机制更有利于把握全局。对于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作为征税途径,胡老师认为实质上是对反避税机制的运用,且反避税的考量不应局限于税种和环节。

    徐长明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为免除境外公司的担保责任的代偿金额、本息是否是一种收入。他认为债务分为既有债务和或有债务,既有债务的豁免可以认定为一项收入,可作为计税基础进行征税,而或有负债能否转化为收入有三种可能性:第一种被担保人完全丧失偿债能力,转让方百分之百承担担保责任,则收入是确定的;第二种被担保人具有完全偿债能力,转让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概率是零;第三种确认收入的可能性大于零小于一百。徐律师还对未来进行了展望,他指出标的企业大都存在担保或保证的情形,未来需完善有关或有负债的规范性文件的构建。

    郭维真老师指出,对于或有负债的讨论以及保证人的责任都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商业社会中这种不确定性是必然的:担保债务从无到有,债务人的本息、违约金的确定,这些都处于商业风险之中,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或有负债而后者是一般债务。但是在实践当中找出合理的点去平衡辨别这两种债务是十分困难的,需判断商业逻辑或商业模式,且理性经济人仅表现出遵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们都对背后的故事不甚了解,然而未知全貌而做揣测都是未来实务中填补法律漏洞能有所作为的地方。她认为本案当中税务机关以一般债务套用或有负债,选择了更为便捷的程序,比如选择稽查而不是反避税,便宜行事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落实反避税制度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李貌老师表示这次分享会让他很受启发。李老师首先指出这个问题可以从经济实质主义的角度来考虑。担保的消失能否构成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之“企业所得”的问题需要谨慎考虑。企业所得不同于个人所得,根据日本学者金子宏教授的观点,实质意义上的所得是指通过利用财货而获得之心理上满足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只能通过金钱购买来衡量,种心理性满足也是经济实质主义的体现之一,。但是企业是法律拟制的,并没有自然人那样的心理性满足。所以企业所得归根结底还是由自然人来担负,这些自然人有可能是股东,或者是交易对方,也有可能是消费者。这很难看出该企业(的股东或交易对方)或通过从免除担保处获得了什么心理性的满足,所以不能构成企业所得,课证企业所得税不符合经济实质主义。另一方面,本案当中买受人得到了作为交易对象的子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为对价卖方公司则获得了买方公司的股份,所以这些公司都成为了层层持股的关联企业,这样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成了股权控制的企业并购的商事法律关系,从法律实质主义的观点来说,在企业并购的商事法律关系中,像案例中这样如果没有产生实际损益可不纳税或者递延纳税。

    王宗涛老师首先赞扬了同学们的精彩演讲,尤其是徐律师、胡老师从多个角度提供参考;王老师认为,反担保责任解除是否产生收益,有从税法的价外费用考虑,有从会计学或有债务考虑,有从民法偿债可能性角度讨论,启发了大家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的思考,也意味着学习税法应该要有丰富的基础知识背景。王老师还指出,本案民商法结构复杂,卖方有多方,买方有多方,支付款项又有多层次委托支付。税法应该从这个复杂关系中抽丝剥茧,比如说税法认为扣缴义务人就是法定支付人,不能随意改变扣缴义务人,本案委托支付的两方都不应该随意被认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是法定支付方也就是集诚公司。其他委托支付人应该是辅助人,这一点税法应该牢牢把握。

    聂淼老师在总结点评时指出,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反担保的条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因此支付价款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这种先民后税的思路是对的,他认为可把解除反担保看作是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或者条款,类似于信托法的三方架构。其次对于其他的征税思路,聂淼老师指出可以找富平水泥收税,所得导致经济能力的提高,收入也要归属相应的主体。基于厦门大学同学提到认定为受赠收益,受赠要满足无偿,至于本案是否无偿以及是否能够追偿都是要考虑的因素,即使真的面临追偿的问题,税法上先收,税款的追偿第二年再做处理。

    本次交流会历经约三个小时,四校的师生和特邀嘉宾们对法兰西水泥税案进行了深度探讨。各位老师的观点分享也让与会人员收益匪浅。本次交流会在热情与温暖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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