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务教育的统一、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统一、综合知识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的统一,这一观点已逐步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界乃甚整个法律界的共识。就当前中国而言,强调上述教育内容的统一性,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重视法律职业教育的呼声,最近几年才刚刚出现。在法学教育规模空前扩张的今天,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学习,以便在反思、借鉴的基础上构建我们的法学教育新模式。
一
过去的二十年,中国法学教育既因为教育理念的局限,又因为教育规模的掣肘,各法学院系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法将法学教育定位为一种精英教育,侧重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尽管法学院的毕业生日后更多地是就职于法律实务部门而非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这一传统也成为国家教育部最近几年过分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基础而忽视实务训练的一个重要诱因。事实上,经过近二十年的人才输送,各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的用人小需求趋于相对饱和(从去年开始,部分发达地区已经明显出现法学博士“过剩”的现象),各法学院系培育理论型人才的“光荣使命”也基本宣告终结。现在,面临日益多样化和市场化的人才需求,一些传统法律院系显然已经意识到这种定位的局限性,开始了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尝试与努力。
与此同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院校包括财经、理工科院校甚至部分专科院校普遍建立法律院系,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空前扩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视法律职业教育倾向日益明显。因为新兴法律院系要么强调其在培养方式上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复合特征,要么强调其在培养目的上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宗旨,这都要求其培养的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具备必要的实务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各传统法律院系显然也受到上述趋势的推动和市场化社会对实务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双重动力的影响,正在逐步调整其办学思路,力求使其培养模式体现出更多的职业化内容。就此而言,后起的法律院系成为本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之一,尽管它们在建立之初曾面临过办学过滥的责难,现在还正面临着师资匮乏、人才流失、教育质量一时难以提高等现实问题。
但是,必须指出,我们对法律职业教育的理解往往是片面的:很多人仍然将法律职业等同于司法职业,所以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成了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即“三大法曹”)的教育,并且又将律师职业进一步局限于诉讼领域,与此相关的法律实务训练也就被简单地理解为诉讼实务训练(当然这种实务训练往往也是浮光掠影、浅尝辄止)。事实上,法律职业并不限于传统的司法职业和法律服务业,它还包括立法人员(人大代表或者议员)、行政执法人员(公务员)、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内部法律工作的人员(公司律师)等所有人员从事的职业。在此基础上理解法律职业教育,我们会发现其内涵要比通常的理解丰富、深刻得多。
从目前中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因司法机关用人需求趋于相对饱和(但绝非法学专业人员过剩),更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能去了行政机关和各类企业从事法律工作,而且这种选择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就理论而言,法律知识是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必备的基本素养,如果法学专业毕业生得以大量充实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成为社会管理的中坚,必然对中国法治化社会的形成起到根本性的影响。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企业的内部法制建设亦显得相当重要,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企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虽然一时还难以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的地位和功能相提并论,但他们对规范中国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信誉、培养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显然是有积极作用的;这一点在中国入世初期将会表现得更加明显。
所以,笔者的结论是,当前我们不仅要在强调法学专业教育的同时强调法律职业教育,更应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作全方位的理解,各法学院系应当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突出培养内容和培养方式的职业化取向,以求尽快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
在此,笔者有必要对两种在当前似乎较为流行的改革思路略作评价,一种思路是国家司法部关于建立和推广法律硕士(JM)培养机制的设想。应当说,法律硕士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就其效果而言,除了为办学单位创收和为在职人员速成硕士提供一条捷径(多数学生毕业之后仍回到本单位,不过以此作为加薪或者晋级的手段罢了)之外,我们并没有看到其实现了培养复合型职业人才的目的。这种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值得推广,是一个需要主管部门和各有关法律院系认真探讨的问题。另一种思路是仿效美国的做法,主张改法学教育为学历后教育或研究生教育。这种改革思路当然有其优点,甚至因其优点一度成为日本、韩国一些学者用于解决本国法学教育困境的良方,但这种思路显然忽视了教育成本的问题。中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发达到普及大学教育的程度。如果将法学教育改为学历后教育,则不仅意味着我们很难持续和足量地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可以预见,这种需求在中国入世之后的近十年内将会成倍增张),而且意味着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现在的本科法学教育,因为实务内容的缺乏,四年的知识最多两年即可全部获得;学生毕业之后,对于职业所需的实务知识往往仍得从头学起,“实习、试用”成了名副其实的和其他非专业人员没有太大区别的“岗前培训”。在笔者看来,与其在学生虚度四年大学光阴之后再来三年法律培训,不如充实大学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内容更直截了当。
二
正如西方法律界通常理解的那样,法律职业者应当是多面手。法律家不仅应当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且应当是善于处理包括法律问题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的杂家;就其职责、功能和社会影响而言,法律家更应当是社会活动家。法律专业的实务性和法律职业的多元化,决定了法律教育必须培养学生能够具备广泛的知识储备和足够的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所谓素质教育,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绝对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应该具有实实在在的内容。
笔者曾将法律专业学生应当习得或者掌握的知识技能概括为四个方面: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广泛的社会交往能力。这些能力的养成和提高,是以广泛的知识储备为前提的。这就要求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当突破专业的樊篱,加强学生多学科知识的培养,以使学生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理论素养,做到“通百艺而精其一”。在笔者看来,逻辑学、语言学、心理学、谈判学、社会学、管理学等课程都应成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基础课程,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必修课程则必须经过系统改造使之成为真正的思维训练课程而不是形式教育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综合性基础课程之外,经济学知识也应在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具有一席之地。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不仅企业面临的法律实务与管理、会计、税收、金融、证券等经济知识关系紧密,而且立法、行政、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都会广泛涉及到经济问题。法律专业人员不懂经济,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经济立法、经济管理以及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开设经济学概论、会计学、企业管理等经济学基础课程,使法学专业学生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对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处理经济法律事务的能力显然是不无裨益的。
在此基础上,各法律院系还可以借助本校的学科优势,百花齐放、各有侧重,譬如财经类院校可以适当增加经济学专业课程,理工科院校可以适当增加计算机专业课程,以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三
众所周知,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加强学生的实务训练,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我们必须在学生入校之日起就训练学生象律师或者法官那样思维。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教学条件和教育背景下,如何开展法律实务教学却是一个难题。笔者曾就读于中国某重点大学法律系,甚至在那里拿到了诉讼法学专业的硕士学位,但坦率地说,我却并没有从法律系的老师那里获得多少实务知识;而令人担忧的是,十余年过去了,情况似乎并没有任何好转。现在,笔者从事法学教育多年,给学生主要教授民事诉讼法学和律师实务课程。对于以提高法律实务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式改革,笔者自认为一直是身体力行的,多年来一直在尝试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帮助学生进行法律实务训练,以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但是,几年下来,笔者发现自己除了能够利用学校为数不多的几间多媒体教室给学生展示一下常用法律文书的范本和实例、讨论一下笔者承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之外,在改革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方面并没有其他的建树。举凡诉讼法学、律师实务这样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尚且如此,其他课程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那么,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呢?
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实务教学,不外乎案例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见习式教学三种方式。但就笔者所进行过的教学尝试而言,这三种方式均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有些教学方式甚至根本难以进行。因为这些教学方式的推行,除了包括课程设置在内的培养计划必须科学合理之外,还有赖于三个前提:一是要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二是要有较好的教学设施,三是要有配合默契的学生。而中国当前多数法律院系都不具备或着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在师资方面,我们的法学教授们仍然习惯于传统的灌输式教育,知识结构老化、教学方式陈旧,多数不具备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实务教学的意识和能力;有些法学教授则根本不重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甚至抱有耻于从事兼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的强烈偏见。在教学设施方面,很多法学院系还停留在一个教室、一块黑板、一盒粉笔的阶段,既没有多媒体教室,又没有模拟法庭,更谈不上象美国有的法学院那样为学生每人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了。事实上,开展法律实务教学,需要学生掌握大量的法律资料和素材,不借助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几乎是难以想象的。而在学生方面,作为传统教育模式的受害者,他们在短期内似乎还很难适应要求独立思考和良性互动的教学方式,导致授课教师难以实现其教学意图。凡此种种,都要求我们尽快采取行动,创造条件,以便顺利推行真正的法学教育改革。
一是改革传统的培养计划。除增加或调整前述基础课程和综合知识课程之外,还应当适当压缩理论性法律课程,增加实践性法律课程,如律师实务、司法文书、演讲学、谈判学,等等,使课程设置体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主干课应当是指导性的,各法律院系有权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殊性进行调整,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可以适当进行组合、分解,如民法学、商法学可以分解为民商法原理、公司法理论与实务、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等课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不应作限制性规定。同时,笔者不赞成将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门课程合并为诉讼法学的主张,这种主张有可能削弱甚至否定实务教学的努力。此外,我们必须改革形式主义的毕业实习制度,克服毕业实习的随意性、盲目性,制定科学和规范的毕业实习制度,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实习,并至少安排一个学期的实习时间,使学生在较长的实习期间获得和巩固实践经验,实现理想的教育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必须以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的设立为契机,进一步推行统一的司法培训制度,使之成为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职业培训的中间环节,
逐步克服法学院不认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认同法学院的传统心态,摈弃由法院、检察院自办培训机构搞岗前突击培训、过关培训的做法,而将其让位于法学院系的实务训练和毕业实习,这无疑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职业要求,降低社会培养成本。
二是加大教学投入。制约法律实务教学的一个主要因素,在于现代化教学设施的缺乏。对于实践性法律课程而言,教师需要经常性的给学生演示大量法律文书、提供大量案例素材,学生也需要借助计算机媒体包括互联网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信息,并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响应。因此,装备齐全的多媒体教室是法学院系必不可少的基本教学设施;在这样的教室里,不仅教师,而且学生每人都可以独立上机操作,实行教学互动,以便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实务教学。同时,为便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模拟实践活动,每一法学院系至少应建设一个具备现代化多功能的模拟法庭。当然,如果将多媒体教室和模拟法庭合二为一也是可行的;这种教室平时可以用于上课,必要时可以用于包括模拟审判在内的模拟实践活动。
三是强化师资队伍的实务教学培训。如果法学教师自身不具备实务知识和实务经验,“以其昏昏,使其昏昏”,显然是不能实现我们的改革目标的。我们尤其必须强调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务对于法律实务教学的重要性,尽快扭转多数法学教师不去从事甚至耻于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现状,倡导通过从事兼职法律服务以获得教学所需的实践经验的做法。当然,少数长于兼职法律服务的法学教师疏于教业的极端倾向也应当引起法学教育界的高度重视。
四是逐步改变学生思维习惯与学习习惯。笔者发现,在传统教育模式的熏陶下,我们的学生已经习惯了从小学到大学、十几年一贯的灌输式教学方式,猛不丁改成讨论式教学或者启发式教学,学生还真难以适应,尤其缺乏积极参与教学过程的能动性,这就导致教师虽然再三努力但教学效果却不如人意的尴尬局面。所以,我们必须从大学低年级就开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使学生尽快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和学习方法。否则,所谓案例教学、实务训练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十一世纪是全球化的世纪,也是多样化的世纪。笔者期望,通过改革我们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我们的法学院能够培养出适应日益国际化、多元化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使其成为中国民主与法治力量的中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