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私法工作坊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8/09/14

    2018年9月12日,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电子商务法》立法争议点出发”为主题的私法工作坊在9998vnsr威尼斯人学院南路校区主教808会议室顺利举行。尹飞教授、吴韬教授、王克玉教授、陈华彬教授、曾筱清教授、杜颖教授、李伟副教授、刘燕副教授、张琪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阳平副教授、郑人玮副教授、于洪伟副教授、陈飞副教授、郭维真副教授、董新义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缪因知副教授、杜晶副教授、王叶刚副教授、安新宇博士、沈健博士、刘君博博士、周游博士、殷秋实博士、张金平博士、徐建刚博士、王道发博士、赵建蕊博士等老师,以及我院各年级博士研究生、部分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出席。会议由朱晓峰副教授主持,武腾博士主讲。

    尹飞院长首先指出,民商法始终是9998vnsr威尼斯人财经特色的一项根本体现。在民法典编纂及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中,法学院的各位老师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形成了净字数十四万字的书面意见。后续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审议工作也值得各位老师共同关注。尹飞院长提到,面向“数字时代”是法学院各项工作的特色之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民事法律责任的探讨富有意义。

    武腾博士在其发言中先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形成过程进行介绍,再对有关《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37条第2款的批评意见进行回应。随后,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民事法律地位的探讨中,他指出《电子商务法》所重点调整的平台类型应包括以天猫、美团为代表的网络商品销售平台,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网络运输服务平台,以携程为代表的网络旅游服务平台等,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判断应始终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阶段、经营模式予以具体判断。围绕《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解释论,武腾博士认为,鉴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通常存在居间关系,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商事居间合同义务的特别规定。

    朱晓峰副教授认为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须注重和其他法律的衔接,应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相关条款进行探讨。殷秋实博士认为在研究中对平台的分类不可避免,《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体现出更多侵权责任法的特征。周游博士认为很多平台的义务远超出居间的范畴,应对各类平台分别讨论,注重平台义务的变化。

    杜颖教授认为,应注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竞价排名与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有所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与相关规定的衔接值得专门研究。张金平博士认为,《电子商务法》针对恶意投诉规定加倍赔偿条款值得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等条文的关系不可忽视。王叶刚副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似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来理解,第38条第2款是否适宜解释为居间合同特殊规定尚可探讨。

    吴韬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关于竞争行为的规定与现行竞争法的规定以及理论有待协调,有必要从竞争法的角度进一步加以研究。王克玉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中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具有弹性,既可以解释为更严格的责任,也可以解释为更轻的责任,应将研究视野进一步拓宽。李海明副教授认为平台经济的发展对劳动法造成冲击,如果平台责任过重,承担成本的最终是整个社会。缪因知副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关系值得重视,应澄清第1款是否可以包含第2款的主要内容;顺风车司机并非经营者,淘宝平台是否构成居间商也应专门研究。

    曾筱清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基本值得赞同,平台发展需要空间,《电子商务法》中所涉及的协同监管问题值得重视。董新义副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内容较为落后,在平台经济不断创新背景下需要重视各种交易类型,不妨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和法经济学角度出发解释《电子商务法》相关制度。王道发博士认为,如果从侵权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在个案裁判中实现公平正义。徐建刚博士认为,如果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界定第38条第2款,难以将商品本身的损失包含进去,如果认为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居间合同,那么该合同似为无偿合同,居间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较低。杜晶副教授认为,第38条第2款中“相应的责任”是具有灵活性的表达,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底线性要求。2017级研究生王旭升同学提出,顺风车业务涉及的可能是情谊行为,“相应的责任”具有灵活的解释和发展空间。

    各位老师和同学既对电子商务平台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充分探讨,也从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法经济学等角度对《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深化了对《电子商务法》的理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自2015年私法工作坊启动以来的第七项主题。之前围绕“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重大误解”“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界限”“不动产交易中的虚假登记”“网络借贷等交易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聚焦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中的民法问题”等六项主题,私法工作坊已举办十次活动。通过上述活动,教师之间、教师与研究生、本科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得以加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