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推优入党工作的通知
法学院各团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9998vnsr威尼斯人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试 行)》(校团字〔20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法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考评细则(试行)》,对本学期“推优入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优”工作总体要求
1.法学院各团支部委员会开展“推优”工作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推优”标准推荐,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2.法学院“推优”工作在院团总支统一领导下,院“推优”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下,各团支部委员负责会具体落实,做好此项工作。
3.法学院本学期各团支部“推优”人数为本支部团员总人数的25%减去上学期已推优人数,其中,新生团支部 “推优”人数为本支部团员总人数的12%减去上学期已推优人数。
二、“推优”工作程序
1.经团员本人申请并提交“推优”入党申请表,由所在团支部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各团支部“推优”考察名单。
2.通过上述资格审查后,团员本人参照 “推优”考评细则中的量化考核内容,填写 “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的自评分数,并将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团支部委员会。
3.法学院各团支部委员会参照院 “推优”考评细则中的量化考核部分,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平时表现,对团员本人填写的“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的自评分数进行审查,并填写团支部委员会的审核得分,折合百分比占“推优”考评总成绩的40%。
4.法学院各团支部委员会负责召开各团支部团员大会,组织团员填写民主评议测评表,并计算、审核民主评议分数。(各团支部委员会召开团员大会前,应向院评审委员会报告,由院评审委员会指定团干部到会指导、监督。)该部分折合百分比占“推优”考评总成绩的40%。各团支部委员会将“推优”量化考核评分表和民主评议测评表以及各项支撑材料提交至院“推优”工作评审委员会。
5. 法学院“推优”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推优”考核民主评议会。会议综合考察各团支部所提交“推优”考察名单中所有团员的相关材料,按照《法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考评细则(试行)》,确定相应评议分数,折合百分比占“推优”考评总成绩的20%。
6. 法学院“推优”工作评审委员会以各团支部为单位计算“推优”考察名单中所有团员的总成绩,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确定“推优”名单。
7. 法学院团总支在学院内部对“推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8. 公示期届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推优”对象所在团支部委员会撰写本团支部的《“推优”决议书》,并填写“推优”表格中的相关审核意见。法学院团总支对各团支部委员会撰写的《“推优”决议书》和“推优”表格进行审核,填写《“推优”决议书》和“推优”表格中的相关审核意见并在学院网站上对汇总后的《“推优”决议书》进行公示。
9. 法学院团总支将审查合格的《“推优”决议书》和“推优”表格提交至校团委组织部。
三、“推优”工作时间: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9日
1.上述材料请各团支部委员会于5月1日(周五)12:00前交至法学院推优评审委员会,联系人韩露13269358908,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ufelawty@126.com,邮件主题命名为:XX团支部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推优入党材料。
2. 法学院“推优”工作评审委员会于5月7日组织召开“推优”考核民主评议会并对“推优”名单进行公示。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一、《法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考评细则》
二、《法学院入党推优申请表》
三、《法学院“推优”入党量化考评表》
四、《法学院班级民主评议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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