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8vnsr威尼斯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11日法学院学术委员会09-10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二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科发展,提升学术品位,扩大学院对外影响,加强与实务部门联系,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规范学院兼职人员聘请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层次】
学院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我院兼职人员,具体包括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四个层次。
第三条 【名誉教授的聘用条件】
名誉教授是学院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授予国内外学术界、法律实务界中享有盛誉的学术泰斗或者卓越领导人。
第四条 【客座教授与兼职教授的聘用条件】
拟获聘我院兼职教授或者客座教授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的杰出学者,或者能够对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法律实务界著名专家;
(二)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者有较高学术造诣且具有正司局级以上职务;
(三)能够为学院品牌塑造、人才培养、科研水平和办学层次提升作出突出贡献。
符合上述条件,人事关系存放在高校或者研究机构的,原则上聘为客座教授;人事关系存放在实务部门的,原则上聘为兼职教授。
具有相当学术成果和较高知名度、美誉度,且对学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资深律师,也可受聘为兼职教授。
第五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聘用条件】
拟获聘我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授职称、副司局级以上职务或者是大型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
(二)有相当的学术成果。
(三)能够为学院教学科研水平提升作出突出贡献。
具有相当学术成果和较高知名度、美誉度,且通过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方式对学院发展做出相当贡献的律师,也可受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六条 【提名】
名誉教授由三名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或者院务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聘任。
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由两名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或者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聘任。
兼职研究生导师,由学院分管人员根据各自分管领域的工作需要,通过院长向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聘任。
第七条 【聘任】
提名通过后,候选人应当与院长或院长委派人员就相关权利义务等事宜当面沟通。候选人完全接受聘任的,方可由学院正式签发聘书。
聘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
第八节 【续聘】
聘任期满,学院相关分管人员应当就其在聘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拟续聘的,应当由学院分管人员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由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方可续聘。
第九条 【岗位职责】
名誉教授应当对学院发展状况加以了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学院发展和学科建设;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应当以讲座、课题联合申报、实践基地建设等方式指导、支持学院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工作;可以根据学院邀请,承担一定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兼职研究生导师,应当根据学院委派,实际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并就所在领域授课或者举办讲座。
第十条 【待遇】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导师,不设固定薪酬,根据其实际为学院进行的工作,根据学院规定,具体确定相关报酬。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聘任的人员,由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统一提名续聘。
附件:法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导师聘用名单(见学院网站-学院概况-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