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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2016-2017学年第二次专题研讨 主题“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6/11/22

    2016年11月16日下午,9998vnsr威尼斯人私法工作坊2016-2017学年第二次专题研讨活动在丁香园314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主题为“脸面与尊严:以王某某和马某离婚诉讼案为例”,法学院朱晓峰副教授担任本次指导。

    承接上一期活动,朱晓峰老师进行延伸探讨人格尊严的民事救济问题,引领同学们深入思考、分析以及论证其中的正当性与与合法性基础问题,在简要回顾上期内容之后本次研讨活动正式开始。

    首先,朱晓峰老师立足于古罗马以来的法学家以及各国民法典关于人格尊严损害是否采用民事赔偿的观点以及规定进行论述与说明。朱老师指出,以古罗马法学家保罗为代表,古罗马认为人的名誉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同样,德国民法典之父们认为名誉是贵族的特性,名誉受损应采用贵族的做法补救,如果用金钱来衡量就是对人至高无上尊严的一种贬低。由于受苏联关于名誉和自由是无价的观点影响,我国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直到八十年代,“如果人的尊严不能通过金钱来救济,那么人的尊严就真的是无价的”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精神损害赔偿逐渐被法律实践承认。

    接下来,同学们根据指导老师先前提供的文献资料、讨论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案例,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位同学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赔的问题切入,认为由于精神损害缺乏物质损害明确的外在表现而难以准确衡量其损失的程度,且由于个体的差异难以建立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此外经济利益的赔偿也难以消除内心的伤痛。在此基础上,有同学提出,从民法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推导,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无辜受到他人的侵害,外在的赔偿可以弥补内心遭受的损失。还有的同学认为,可以从社会群体平均的标准来衡量赔偿的数额,以平均的标准来度量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差异,且容易被人们接受也做到了公平合理。此外,针对案例中的问题,有同学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权益的规定,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按照法律应当获得民事赔偿。对于赔偿的理解,有的同学认为,结合老师之前关于德国民法的论述,应当理解为抚慰,赔偿只是用外在的金钱抚慰内心的痛楚。

    针对同学们的疑惑以及存在争议的问题,朱老师补充认为:人格尊严的内涵外延并无周延的界定标准,对于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也会存在国别性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存在各自的文化观念,且社会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新的时代产生新的变化,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景来综合判断人格尊严是否遭受了侵害,相应的精神损害是否可以赔偿的问题。

    经过第一期活动的铺垫,本次研讨活动进一步激起了同学们对于民法的热情与兴趣,同学们深入思考、畅所欲言且聆听分析,正如朱晓峰老师所预想,本次活动丰富同学们的知识、培养同学们的兴趣,活动圆满完成。

    深思,才能有真知灼见,善言,推动思想交锋。私法工作坊的研讨活动不仅让同学们获得更多法学知识,而且进一步拓展视野、培养法律人的人文素质,锻炼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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