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晚,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与司法的限度”为主题的法律实务论坛在沙河校区主教408教室举行。本次论坛主讲人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孙超博士。我院讲师于文豪博士担任主持人。参加讲座的有院学工办副主任吴文国老师、我院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本次论坛同时也是“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
孙超首先介绍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背景和主要职能。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同时与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环保公益组织形成了比较密切的交流机制。他结合调研与工作经历指出,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主要有,一是受害者与污染企业相比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二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证明,因而现在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当前一段时期,我国环境诉讼存在着诉讼主体受限、案件数量少、利益交织等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存在着干预司法审判的倾向。孙超认为,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诉讼的滞后性逃避惩罚和承担责任,法院应当在证据收集等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同时,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明确专业调查人员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责任。
结合贵州、湖北、山东、新疆等地发生的具体案例,孙超法官介绍了环境案件审判时涉及到的民事、刑事、行政复合的法律关系以及公众参与的现状和问题。他重点阐述了与环境资源案件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在国外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目前还处于制度初创阶段。今后应当适度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推进环境诉讼的发展。对于检察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由于检察院相对于NGO(非政府组织)而言具有明显的国家权力优势,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更好实现司法对环境的保护,但如果检察院败诉后是通过上诉还是抗诉则缺乏制度规定,有待今后完善。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孙超法官回答了三位同学提出的问题。主持人于文豪博士以“息息相关”为关键词,从三个层次对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
(文/2014级本科生曹文婧、2013级本科生陈泓麟)